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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中音高级中学办学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的名称是大连市中音高级中学。

第三条学校的性质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利用非国家财产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从事公益性教育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学校的办学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学校的培养目标是录取初中三年毕业生,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中毕业生。

第五条学校举办者的名称是大连德克森电子钢琴乐器有限公司。其法定地址大连市金普新区-开发区双D港二街98号、法定代表人孙永斌。

第六条学校的住所地是辽宁省大连市金普新区-开发区双D港二街98号

第七条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学校的审批机关是大连市教育局;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大连市民政局。

学校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党建领导机关、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党建工作

第八条党组织的设立及属关系。建立中国共产党大连市中音高级中学支部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大连市教育局党组。

第九条学校党支部是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条党组织书记的产生。学校党支部设书记1名。书记由学校依照党章和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党组织在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学校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构和监督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十二条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党支部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项,学校党支部参与讨论研究,经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理事会作出决定;涉及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校党支部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校党支部与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校党支部与行政领导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校总党支部对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十三条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十四条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党支部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十五条党建工作保障。健全党的工作部门,配备专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三章学校办学

第十六条学校的办学层次、类别;办学范围、形式、规模;招生对象:

(一)层次:高中学历教育

(二)类别:普通高级中学

(三)办学范围:大连市区县;

(四)办学形式:全日制;

(五)办学规模:在校生约800人;

(六)招生对象:应届初三毕业生;

第十七条学校办学开办资金300万元,具体出(捐)资者及出(捐)资方式由大连德克森电子钢琴乐器有限公司捐资。

第十八条出资人捐资不要求取得回报。

第四章组织与管理

第十九条学校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首届理事会由举办者推荐理事会为学校的决策机构。

首届理事会及其负责人由举办者推选产生,理事会决策机构人员组成的变更按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执行。

理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5人组成,其中具有 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的3人,教职工代表2人。理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

理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理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在任期内辞职,理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理事就任前,原理事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理事职务。

理事会人员组成的变更涉及举办者的,由举办者推荐,涉及教职工代表的,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的变更,由理事长主持,召开合法合规的理事大会无记名投票来决定。

理事会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聘任或者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第二十一条事会每年召开至少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成员联名提议时;

第二十二条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 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或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四)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第二十三条事会设理事长1人。

第二十四条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其指定的理事会成员代其行使职权。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第二十五条事会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成员。

理事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或其他人代为出席,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理事既不委托又不出席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六条事会会议必须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成员审阅、签名。

事会会议记录或纪要由专人负责存档保管。

第二十七条校长由理事会聘任,校长(包括副校长)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并经审批机关核准。

第二十八条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依法独立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由校长提出,报理事会批准。学校下设教务处、政教处、总务处等管理机构。

第三十条学校法定代表人为校长。

第三十一条学校设立监事会,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 名监事长。监事会成员中包括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监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应当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

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会成员的变更及变换届由相关各方按本条规定推选产生。

学校理事会成员、财务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担任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

第三十二条监事会成员(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监事会(监事)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学校的办学活动是否符合党的教育方针、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

二)监督理事会和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履职情况,当理事会或理事会和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行为损害学校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三)检查学校财务。

四)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

监事会或监事可以根据监督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机关及相关部门反映情况。

第三十三条监事会会议实行11票制。监事会决议需经二分之一以上监事会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监事会决议应由监事会成员签名并注明是否同意。

第五章资产管理、经费使用

第三十四条学校经费来源主要依靠举办者的实际投入、学费等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各种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分别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学校经费主要用于办学活动和事业的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七条学校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登记管理等有关部门监督,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后,报审批、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三十八条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社会捐赠资产、办学积累、学费收入以及依法获得的其他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续存期间依法管理和使用本校财产。

第三十九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的年度净资产增加部分按照有关规定计入资产总额。

第四十条学校变更法定代表人前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学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接受审批、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教职工和受教育者权益

第四十二条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参与民主监督依法维护和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学校与所聘任的教职工签订聘用或劳动合同,其人事聘用和劳动用工、社会保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学校为教师进修和参加业务培训提供便利。

第四十五条学校依法保障受教育者权益。学校为受教育者提供

安全的教育教学设施,并为其建立学籍档案。

第七章学校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申请终止:

(一)本校完成办学宗旨;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

学校申请终止,需经理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九条学校终止后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退还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补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本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其余部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学校终止后,办学许可证交回审批机关。

第四十八条学校在终止后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学校法人资格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九条学校可根据实际需要修改章程。学校章程修改的程序:

(一)、由理事长主持并召开全体理事会议;

(二)、不能参加者应授权委托代理人,并有书面说明,盖章;

(三)、参会达三分之二同意方可通过,并在3日内,报审批机关备案。自审批机关备案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章程于2023年4月10日学校理事会决议通过。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经审批机关备案、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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